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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区车出租(大同 出租车)2022-10-06 19:05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大同区车出租,以及大同 出租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1、大同网约车平台有哪些 2、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大同区车出租,以及大同 出租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大同网约车平台有哪些
  • 2、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3、大同市道路货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大同网约车平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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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出租汽车,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提供客运服务(含旅游客运,宾馆、旅社、招待所接站客运业务)的中型汽车和小型汽车。第三条 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开业、停业和歇业审批,发放、管理营运证件;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三)协调有关营运业务,维护城市客运场(站)秩序;

(四)负责处理乘客对城市出租汽车的投诉;

(五)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旅游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城市出租汽车在执行客运业务时,在营运范围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干扰其正常营运。第七条 申请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营运手续:

(一)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发给资质审查许可凭证;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还应征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持资质审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办妥公安、工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手续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发给《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持有《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不得擅自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禁止出卖、转借、涂改、伪造《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客运资格审验。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的或者逾期不参加审验的,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第十条 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之日前十日内向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交回《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停业。

经营城市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歇业的,应在歇业之日前十日内向市、县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歇业。

歇业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一条 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车费发票。第十二条 城市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应由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统一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在车门部位喷写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安装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收费计价器,装置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车内张贴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标准、标志;

(二)定点、定线营运车辆应在车身前部或腰部标明起止站点,悬挂线路标志牌,在车门部位喷写经营者名称、准乘人数和监督电话号码;

(三)在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张贴《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许可证》,小型汽车车内还应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灭火器和安全隔离网;

(四)车辆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五)应当安装防劫持装置;

(六)未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张贴、喷涂车体广告;

(七)计价器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严禁擅自拆卸、调整或故意损坏计价器。

大同市道路货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货运出租业的健康发展,规范道路货运出租市场秩序,维护道路货运出租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出租经营以及道路货运出租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运出租,是指使用机动货运车辆,在各类公共场站、市场、停车场、街道等场所停车待租,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按里程或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出租管理工作。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出租的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税务、卫生、规划、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货运出租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道路货运出租发展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运力与运量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货运出租推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出租经营的,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车辆;

(二)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三)符合规定的车型、车辆标志色;

(四)安装货运出租标志,车身喷涂货运出租标识;

(五)安装GPS定位系统等信息设施;

(六)在车辆上标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出租的,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营运。

货运出租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防范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第九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第十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货运出租经营的,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禁止承运易燃、腐蚀、危险化学品等货物;不得承运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第十二条 道路货运出租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总量控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制定每年运力调整计划,市区货运出租车运力投放额度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不得侵害货主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在货运出租车辆适当位置张贴服务监督卡,便于托运人对其服务质量、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服务监督卡应当记载经营企业名称、车辆牌号、驾驶员《上岗证》号码等内容。第十五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按照货运服务规范,在待租站点配备调度管理人员,为托运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供车服务。第十六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第十七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二)按照规定携带有关证件,不得拒载、无货载客、人货混装;

(三)按照规定出具税务部门核准的专用发票;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托运人要求的路线行驶;

(五)拾到失物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当及时上交所属企业或者有关管理机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 道路货运出租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或不服从调派的;

(二)载货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服务或绕道行驶的;

(三)预约叫车承诺后,不供车的;

(四)其他损害托运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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